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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设定玉林市2011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2017-06-15 16:57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保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步建立,维护和平衡职工的权益,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政策,经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设定玉林市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桂房改字〔2005〕64号第二条规定:当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出职工工作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时,只能以职工工作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玉林市城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3599元。因此,设定2011年单位和个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各为1680元,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为2240元。

        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低缴存比例为5%。按玉林市2010年职工*低工资710元的标准(桂政发〔2010〕44号),因此,设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36元,合计不低于72元。

        三、根据桂房改字〔2005〕64号第七条、第八条。确因经济效益不佳,缴存额达不到下限要求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员审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次不能超过一年。当单位经济条件好转时,应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